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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税发[1991]71号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09-29 粤税发[1991]71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1]71号

全文有效

  接国家税务局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三日国税发[1991]36号《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称:“财政部(87)财税字第055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省局(87)粤税三字第037号文转发在案)中规定:”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坐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房产,一九九0年底前,免征房产税。''此规定已经到期。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一年起,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一律恢复征收房产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审批。“

  请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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