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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税函发[1991]45号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粮食交易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09-29 粤税函发[1991]45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粮食交易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函发[1991]45号

全文有效

  接国家税务局一九九0年十二月七日国税函发[1990]157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粮食交易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批复》(抄件)称:“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是新建立的我国惟一的粮食批发市场,为了支持其建立和巩固发展,特决定凡在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内进行粮食交易所签订并经该市场管理部门盖有专用章 的合同,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有关合同专用章 的管理事宜,由你局与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管理部门协商办理。”

  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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