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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发[1998]317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税三[1989]705号文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09-29 穗地税发[1998]317号 我要评论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税三[1989]705号文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317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2月1日

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原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税三[1989]705号)的第八点、第十一点的内容,涉及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帐的贴花问题,因国家税务总局已于1994年2月5日以《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作了新规定。故税三[1989]705号文第八点、第十一点的内容已自然失效,但该文的其他规定仍然有效。因此,对《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和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法[1998]681号)中将税三[1989]705号文误列为失效文件,现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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