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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1998]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自查、自报偷逃地方税收的通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自查、自报偷逃地方税收的通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1998]

全文有效

1998年11月13日

  为严肃税收法纪,打击各种偷逃税收行为,保障地方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应缴纳地方各税(包括营业税、资源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的纳税人,如有偷逃税收行为的,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前自行清查并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补交税款,地方税务机关对其偷逃税行为可从宽处理。

  二、凡有偷逃地方各税的纳税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补交税款的,一经查实,地方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除对其偷逃税款进行全额补税外,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欢迎各界人士向各级地方税务局(所)举报偷逃税收的不法行为。举报属实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电话:广东省地方税务局:8008301100;各市地方税务局:8008301200。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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