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277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1月2日
市地方税务局对外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1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对企业的超税负返还申请应严格审批,对一次申请返还数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基层税政部门要认真核查,并要到申请企业核对有关资料。
二、对1998年首次申请办理超税负返还的企业,经管地方税务机关上报市局审批时应附送书面报告并说明迟办的原因。
三、请各单位于11月底前将至今未办理返还申请的企业名单位及未办理的原因报送市局。
四、考虑到按照规定1998年12月份的税款在1999年1月份才入库,超税负返还审批申请截止期定为1999年2月底,对由于特殊原因造成未能按时办理返还申请的企业,应要求企业提交其迟办原因的书面说明,经管地方税务机关加具审批意见后最迟于1999年4月底前报送市局审批,逾期将不再受理和审批。
五、为做好“五年返还”工作,对超税负返还的企业,各征收单位应在1999年4至6月底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检查面要求达到100%。7月份,市局将组织进行营业税返还清算会审工作,届时请各单位派员携带“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超税负返还清算报告表”及有关资料参加会审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8月底前,各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将“五年返还”情况总结报告送市局。
附件: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超税负返还清算报告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