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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全省地方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第195号
失效
1998年10月19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征管,打击偷、逃、抗税违法行为,确保完成1998年我省地方税收收入任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全国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41号)精神,省局决定今年第四季度至明年一月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地方税收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实施
(一)为加强全省地方税收检查工作的领导,省局成立税收检查领导小组,由吴升文局长任组长,杨楚潮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局办公室、征收管理处、流转税处、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个人所得税管理处、地方税管理处、涉外税务管理处和税务稽查分局等有关处室、分局领导担任。
(二)各市地方税务局接本通知后,要抓紧组织贯彻执行,对这次检查工作要统一领导、统一部署,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并指定一位副局长专门负责,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调配征管、税政和稽查部门的人员,集中力量开展检查工作,切实把检查任务落到实处。日常检查的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30%。
(三)为加大检查力度,省局将从各市抽调1一2名稽查业务骨干,组成检查小组,分片进行重点抽查。
(四)检查中遇到的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由征管、税政和稽查部门归口处理,检查结果按要求及时上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和遇到的特殊情况,各地应随时向上一级地税局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二、检查的时限和步骤
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998年10月份至11月15日)为纳税人自查阶段。各级地方税务局召集有关缴纳地方税的纳税人召开动员大会,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介对外做好宣传,发动纳税人进行自查、自报、自缴税款。
第二阶段(1998年11月16日至12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各级地方税务局要统一组织人力,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针对重点行业、重点税种,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边检查,边组织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人库。
第三阶段(1999年1月份)为结案处理和总结报告阶段。各地对查办的案件,要做到查一个结案一个,及时作出处理;对整个检查情况要进行认真整理、汇总和总结,并按要求上报省局各有关部门。
三、检查的内容
1998年全省税收检查工作包括日常税收检查、税收专项检查和税收大要案查处。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各地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统筹安排:
(一)清查各地方税漏征管户
(二)重点检查的行业、企业或税种
各地可按照不同税种的特点,安排检查的所属时间。原则上,流转税主要检查1997年至1998年6月底期间的纳税情况;企业所得税主要检查1997年度的纳税情况;其他税种可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检查的所属时间。涉嫌偷逃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主要检查的行业、企业、税种有:
1.民政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
*2.邮电服务行业。
3.经营商品房的企业。
4.电力工程和跨地区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的建筑安装业流转税缴纳情况;地方铁路运输行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
*5.金融、保险行业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情况。
6.演出市场、广告市场、境外所得和城乡结合部私房出租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情况。
7.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地税管辖地区)、营业税等的代扣代缴情况。
*8.中介服务行业的纳税情况和从事中介服务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情况。
9.旅店业、交通运输业纳税情况。
*10.发票的发售、使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饮食娱乐服务行业定额发票的使用情况)。
为突出重点,省局要求将上述2、5、8、10项作为这次检查的重点,对这些行业项目要进行全面清理。各地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检查的行业项目。
四、检查的政策界限
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税收违法问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自查、自报、自缴税款的,可免于行政处罚,但必须自税款滞纳之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要结合这次检查对欠税进行清理,除追缴税款外,必须加收滞纳金;对长期拖欠税款的,要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进行追缴;对查出的偷、逃、抗税案件除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外,应处以不低于所偷、逃、抗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低于一倍的,应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对情节严重、有犯罪嫌疑的案件,要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检查的基本要求
(一)要与各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这次开展全省税收检查工作,涉及范围广、内容多。因此,各级地税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统一行动。对涉及国税、地税双方业务的检查,两局原则上应组织联合检查组开展工作,尽可能避免各自进入企业同时进行检查而造成不必要的矛盾,促使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并防止重复检查。对检查中阻力较大的案件,或带有暴力性质的抗税行为,要及时请公、检、法配合,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好税务违法行为。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各地要及时上报省局
为加大打击力度,扩大社会影响,省局要求各地建立税务违法案件的公告制度,并集中在十二月中旬、下旬,以市、县为单位曝光1一2个案例,增强社会震慑力。同时,要认真做好案例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对立案、检查、处理、宣判等过程,尽量多准备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有关资料,上报省局作为向社会进行全省税务违法案件曝光的素材和打击偷骗税成果展的展览材料。
(三)认真做好税收检查的汇报、总结工作
为及时掌握检查的进度和有关情况,各市的检查情况每半个月上报一次。1998年全省税收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税务机关要针对本地区具体情况,对有普遍性的税收违法行为和税收征管工作漏洞,进行全面整改。属于具体工作中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改进税收征管,堵塞漏洞,严防税收流失;属于普遍性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反映,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健全税收法规制度。各市开展税收检查工作的总结材料于1999年1月20日前上报省局税务稽查分局。联系电话:020-87628086;邮政编码:51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