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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农[1998]369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

09-29 粤财农[1998]369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财农[1998]369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0月5日

新兴县财政局:

  你局《关于是否征收契税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新财农税[1998]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现行政策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和经依法批准并按国家规定标准分配给农村村民的住宅用地不征收契税外,其他转移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农村村民在批准使用的土地上自建住宅不征收契税;

  三、在对房屋所有权转移行为征收契税时,如成交价格已包含了土地价格,只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环节征收契税;如房屋的成交价格没有包含土地价格,则应分别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环节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环节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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