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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发[1998]252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

09-29 穗地税发[1998]252号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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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4年1月5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13号),《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已无效。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252号

失效

1998年9月30日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征管法第五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7]1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便于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其它组织的协税护税作用,除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机关、团体可作为受托的代征单位外,非法人资格的城乡政权的基层组织以及其它社会组织(本文第三点另有规定除外)也可为税收受托代征对象。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代征:

  (一)不得委托非运输市场、非交通管理部门代征交通运输营业税、代开运输发票;

  (二)不得跨行政区域设立代征点;

  (三)按乡镇、街划片征管的税务所,不得将两个以上税务所管辖的纳税人委托同一代征单位代征税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代征资格:

  (一)违反规定向纳税人支付回扣的;

  (二)违反我市征管分工的。

  四、各单位应使用我市地税系统征管文书办理委托代征事宜。(式样见附件:2)

      附件: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1月13日 粤地税发[1998]9号)((略)

  2.《委托征税款协议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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