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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发[1998]第235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广州市联运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09-29 穗地税发[1998]第235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广州市联运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第235号

失效

1998年9月16日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州市联运行业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规定一并执行。

  一、联运业户应持联运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并将联运经营许可证影印件交经管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联运业户应凭经年检的联运经营许可证(新开业户除外)申请办理订购《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手续。

  凡订购《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用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内部制度,做好《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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