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工作的温馨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4.22
各出口企业:
为贯彻落实近期税务总局出口退(免)税相关政策及措施,做好2019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企业无需办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或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二、收汇期限
(一)2019年出口并在申报期限前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须按照现行规定在2020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
(二)对于2019年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超过规定期限未收汇或未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出口企业应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或返纳已退税款,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再重新申报办理退(免)税。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三、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五条规定,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四、进料加工业务年度核销期限
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九条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五、关于“非接触式”办理出口退(免)税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网上平台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相关证明和退(免)税申报事项。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