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重大损失减征资源税界定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征求意见
2020.9.21
结束时间:2020-09-25
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按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为了规范税收执法,统一执行标准,需要在全省范围内明确重大损失的界定标准。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重大损失减征资源税界定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相关意见可发送至cchxwsc@126.com。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重大损失减征资源税界定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重大损失减征资源税界定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