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南万福兴超市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琼国税函[2003]166号
全文有效
2003年7月7日
海南万福兴人型超市有限公司:
你公司转来《关于申请对跨区域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报告》收悉。经了解,你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核算和运作方式未完全符合国内贸易部《连销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有关要求,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因此,你公司下属各分公司应纳增值税仍应按原规定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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