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海南  >  琼地税发[2006]91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6]91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琼地税发[2006]91号 我要评论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6]91号

全文有效

2006年8月1日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住房转让收入的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