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5]5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管理,2004年9月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对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针对协查系统有待完善以及运输发票信息采集的实际问题,2004年10月,总局随即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9号),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增加审核环节而仍由稽查部门核查、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审核检查暂由地税机关负责核查存根联等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将上述文件精神分别以琼国税发[2004]340号和琼国税发[2004]368号转发全省执行。
为解决当前各地在开展审核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稽核比对相符率,进一步规范审核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增值税征管,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重新明确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管理部门先行核查、货物运输发票由抵扣方国税机关审核检查的程序等问题。现结合我省开展审核检查工作的具体情况,就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审核检查范围及职责划分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运输业发票、废旧物资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纳入审核检查范围。审核检查工作中的职责划分、信息传递、反馈审核检查结果,按琼国税发[2004]34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审核检查基本方法
对比对“不符”、“缺联”、“属于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比对“不符”、“缺联”和“重号”的其他抵扣凭证,由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检查;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对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转来信息进行审核检查;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返回的审核检查结果确定比对异常原因,并按照异常票的不同类型分别处理。
(一)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的审核检查
1、如果经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检查,即可查明“不符”、“缺联”、“属于作废”、“重号”原因,而不需再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入库地国税机关所属计统部门,下同)继续审核检查的,按异常票的不同类型分别处理。
2、如果属于抵扣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的其他抵扣凭证,进行修改后经人工比对两联相符,将“比对相符”的信息汇总上报;进行修改后经人工比对两联仍不符的,将修改后的信息交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继续审核检查。
3、如果需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交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继续审核检查。
(二)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对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转来信息的审核检查
1、如果不属于存根联(包括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下同)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将结果反馈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
2、如果属于存根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的其他抵扣凭证,进行修改后经人工比对两联相符的,或进行修改后两联仍不符的,将信息反馈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如果属于误操作等原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信息反馈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税务机关误操作的还应出具书面证明。
3、对于开票方原因造成比对异常的,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按异常票的不同类型分别处理。
(三)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对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审核检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根据其返回的审核检查结果确定比对异常原因,并按照异常票的不同类型分别处理。在排除税务机关技术、误操作等原因造成的稽核比对异常发票后,如需进一步检查的,由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稽查部门继续检查。
三、审核检查流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流程
1、抵扣方主管国税局稽查部门通过现有协查网络接收需要审核检查的发票数据,并移交同级或对应的管理部门。
2、管理部门对经审核检查确定属于琼国税发[2004]340号文件规定的第一、二类问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25日内查实,直接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复印)移交稽查局;对经审核检查确定属于琼国税发[2004]340号文件规定的第三类问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对经审核检查后认为需跨省、市县(简称异地,下同)协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交本地同级稽查部门,按现行有关协查规定发起协查。
3、稽查部门要将管理部门移送的第三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异地协查结果反馈管理部门,同时要将管理部门移送的第三类案件单独登记台帐,并在结案后上报省局稽查局。
4、管理部门将所有一、二、三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结果送税政部门,由税政部门负责汇总上报省局。
(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流程
1、各市县局信息中心负责提取总局下发的比对异常抵扣凭证有关数据。
2、海口市局由信息中心将抵扣凭证信息以区局为单位进行清分,及时传递至各区局;并将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数据传递至计征部门。
其他市县局由管理部门直接负责清分、分送和审核检查工作。
3、管理部门对经审核检查确定属于第一、二类问题的其他抵扣凭证,应在25日内查实并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对经审核检查确定属于第三类问题的其他抵扣凭证,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对经审核检查后认为需异地协查的其他抵扣凭证送交本地同级稽查部门,按现行有关协查规定发起协查。
需地方税务机关协查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由稽查部门负责按照受托方所在地清分、分送到地税稽查部门。
4、稽查部门要将管理部门移送的第三类案件单独登记台帐,并将管理部门移送的第三类其他抵扣凭证检查结果和抵扣凭证异地协查结果反馈管理部门。
5、管理部门将所有一、二、三类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送税政部门,由税政部门负责汇总上报省局。
四、审核检查重点
负责审核检查的管理部门在对上级下发全部比对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进行全面审核检查的基础上,应重点对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金额不符票”和“缺联票”进行严格审核检查。对缺联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进行审核检查时,不仅要核对企业留存的发票与申报的清单是否相符,而且要与前两个月申报的清单核对,防止重复申报抵扣,经核对后留存发票盖销(戳记样式见附件)。同时,要注意同纳税人的有关购销合同、帐务处理、资金往来、入库实物等结合起来进行检查,必须做到每票必查,查明原因,毫无遗漏。
五、比对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处理
(一)对辅导期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按照琼国税发[2004]263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先比对后抵扣”。主管国税机关对比对结果为“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可允许其申报抵扣,对比对结果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应进行审核检查。审核检查结果为第一类技术性错误原因造成比对异常的,经过技术处理后允许其申报抵扣;审核检查结果为第二类问题的,不允许其申报抵扣,由管理部门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审核检查结果为第三类问题的,不允许其申报抵扣,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二)对新办商贸企业以外的一般纳税人比对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现行规定处理;比对异常的其他抵扣凭证,必须先进行审核检查,再依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审核检查结果为第一类技术性错误原因造成的比对异常的,经过技术处理后允许其抵扣;审核检查结果为第二类问题的,管理部门再依有关规定分别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审核检查结果为第三类问题的,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六、审核检查中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一)避免多头审核检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是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应由管户的一个管理部门负责,避免同一税务局内设的多个管理部门对同一纳税人进行多头审核检查。
(二)各市县局要增强责任心,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录入错误、传输遗漏等问题,切实提高信息的采集准确率和比对相符率。
(三)按照总局的有关文件要求,地方税务局应将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结果通过地税稽查部门反馈给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对应的稽查部门,有关部门应做好数据的接收与传递工作。
(四)各市县局应及时采集失控发票数据,尽量缩短失控发票的确认期间。失控发票一经发现确认,应立即录入相关系统,杜绝不法分子利用失控发票骗抵税款的可能性。
七、审核检查结果统计上报的有关问题
(一)自2005年1月起,下发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数据由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发起审核检查,并按时统计上报,2005年1月以前下发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数据不在统计表中反映。
(二)各市县局从2005年1月起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方法对下发的比对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审核检查。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数据反映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统计表中,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统计表仅反映2005年1月前尚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时已开具的的代开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数据。
(三)各市县局负责汇总工作的业务部门必须于每月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按规定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情况(统计表及审核检查情况报告)。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统计表下载路径:FTP/税政处/抵扣凭证核查。填报要求按《关于规范四种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统计表的通知》(税政便函41号)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抵扣凭证数据的上传由各市县局信息部门负责。
八、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市县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税政处)。
附件:审核检查戳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