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8]102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0月17日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直属局要认真全面调查、清理、落实2008年9月底前由地税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户数,包括正常及非正常户。通过进一步落实管户,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打下基础。
二、各直属局要认真按照国税发[2008]88号文的要求,结合管户的实际情况,针对以下管理内容建立健全台账:(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二)非居民企业管理;(三)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有差别或有盈有亏的关联企业管理;(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管理;(五)分年度确认的非货币性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境外所得等特殊收入事项分户分项管理。
三、各直属要不断提高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继续加大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力度。
重点税源企业仍按原来的划分方法:海口、三亚、洋浦地区年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以上或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的企业;其他市县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以上或企业注册资金500万以上的企业。通过加强重点税源户管理,结合分类管理,纳税评估等手段,以点及面,带动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