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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地税发[2007]62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09-29 琼地税发[2007]62号 我要评论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7]62号

全文有效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依照《办法》规定建账,并且账证健全、核算正确的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新开业户在建账初期尚不完全具备实行查账征收方式条件的,在设置账簿后的一年期限内,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即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定额核定,个体工商户申报的经营额小于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申报经营额大于等于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申报经营额征收。

  二、依照《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并积极引导其建立健全账簿。

  三、各直属局应根据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的实际,选择一些个体工商大户,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帮助、督促其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促进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

  四、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基层税务机关应端正思想、提高认识、克服畏难情绪,实事求是地开展此项工作。各直属局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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