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7]35号
全文有效
2007年3月2日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各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国税发[2007]8号)文件转发你们,请遵照文件规定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直属局将历年以来的车船使用税标志进行清理盘点,就地销毁,报省局备案。
二、海口地税局已领2007年度的车船使用税标志清理盘点后,尚未使用的部分集中上缴省局计财处,由省局计财处统一进行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