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的通知
琼地税函[2015]729号
全文有效
2015年8月27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目前,我省各市、县、区局在执行该政策时,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不统一。为了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的严谨性和公平性,现将纳税人办理该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提供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明确如下:
一、转让住房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已婚的,证明内容还应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住房情况。
二、户籍在海南,但不在转让住房所在地的,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查询证明材料。已婚的,证明内容还应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住房情况。
三、个人转让房屋承诺书(附件)。
附件:个人转让房屋承诺书
转让房屋座落 | 建筑面积 | |||||
房屋转让人 | 身份证号码 | |||||
婚姻状态 | 已婚□ | 未婚□ | ||||
配偶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未成年子女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未成年子女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其他转让人 | 有□ | 无□ | ||||
其他转让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配偶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未成年子女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现转让住房系海南范围内本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 |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转让人在转让住房时,所转住房确为其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应填写本承诺书并自负法律责任。
注:本承诺书所称房屋仅指住房。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