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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地税函[2015]729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的通知

09-29 琼地税函[2015]729号 我要评论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的通知

琼地税函[2015]729号

全文有效

2015年8月27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目前,我省各市、县、区局在执行该政策时,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不统一。为了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的严谨性和公平性,现将纳税人办理该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提供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明确如下:

  一、转让住房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已婚的,证明内容还应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住房情况。

  二、户籍在海南,但不在转让住房所在地的,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查询证明材料。已婚的,证明内容还应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住房情况。

  三、个人转让房屋承诺书(附件)。

  附件:个人转让房屋承诺书

  转让房屋座落     建筑面积  
  房屋转让人     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态   已婚□   未婚□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码  
  未成年子女姓名     身份证号码  
  未成年子女姓名     身份证号码  
  其他转让人   有□   无□
  其他转让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码  
  未成年子女姓名     身份证号码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现转让住房系海南范围内本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转让人在转让住房时,所转住房确为其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应填写本承诺书并自负法律责任。

  注:本承诺书所称房屋仅指住房。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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