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有关资源税文件及相关规定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5年8月3日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洋浦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先行试验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税税率及开征海砂资源税的通知》(琼府办[2015]114号),下列文件及文件相关规定废止: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印发<我省地下水开采征收资源税问题解答>》(琼财税[1996]政字第471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琼地税发[2003]287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其他石类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03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公告》(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钛矿等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征收资源税的通知》(琼地税发[2004]171号)第三条与河沙 、粘土、其他石类相关的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