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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地税函[2015]154号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开展飞机租赁业务有关意见的函

09-29 海口地税函[2015]154号 我要评论

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开展飞机租赁业务有关意见的函

海口地税函[2015]154号

全文有效

2015年6月3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厅转来的海口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开展飞机租赁业务的请示》(海综保[2015]3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意见函复如下:

  一、用融资租赁企业上缴税款的市级留成部分对其进行奖励、补贴为财政职能,请按市财政局的意见办理。

  二、SPV租赁业务为融资租赁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境内保税地区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实现风险隔离功能所专门设立的租赁项目子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设立SPV,将单架飞机,单艘船舶、单台设备等作为租赁标的物,出租给承租人营运。通过融资租赁SPV所提供灵活的交易结构和便利的融资渠道,大大有利于提高我市航空运输企业的融资能力。建议市政府对设立在海口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参照天津市的做法,用融资租赁企业上缴税款的市级留成部分对其进行奖励、补贴等,予以扶持促使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以带动我市经济的发展。

  三、我局将按《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要求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为其提供快捷方便的办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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