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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4号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告

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告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6年4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和相关政策规定,除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外,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下同)须在2016年6月1日前进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凡企业资产损失报损需附送有关中介机构鉴证报告事项的,必须附送具有资质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鼓励企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代理申报。

  本通告适用于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管理企业所得税的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告》(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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