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欠税清理的公告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6年4月6日
为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提高纳税遵从度,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减少新欠,追缴陈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欠税专项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欠税清理类型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仍未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欠税清理范围
(一)凡属我局管辖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房产税。
(二)凡属我局管辖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凡属我局管辖范围内从事高尔夫球场经营的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欠税清理所属时期
本次专项清理欠税分为“陈欠”和“新欠”两类,税款申报期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的为“陈欠”;申报期在2016年1月1日以后的为“新欠”。
四、欠税清理的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自查申报阶段(2016年4月1日-5月31日)。各区(分)局向欠税清理范围的对象发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欠税清理自查表》,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填报相关涉税信息以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并主动申报补缴相关税费。纳税人也可登录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tax. hksdsj.gov.cn)公告栏“下载中心”下载打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欠税清理自查表》,并在5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自查发现问题的纳税人于2016年5月31日前主动到办税服务厅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不予处罚。
第二阶段:集中清理阶段(2016年6月1日-2016年6月30日)。各区(分)局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对欠税清理范围的对象开展实地核查,全面清理漏征漏管户,大力清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欠税,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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