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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地税发[2000]37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09-29 琼地税发[2000]37号 我要评论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0]37号

全文有效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免税审批权限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老年服务机构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申请免征房产税,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申请免征车船使用税,由基层税务所(分局)审批,报各直属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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