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海口地税发[2000]417号
全文有效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要求,我局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工作安排,从11月1日起,我市旅店业全面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双定额或月申报额(按各月申报的平均数计算)一万元以下的(含一万元),可认定为困难户,经申请审批可暂不购置税控收款机,票证分局照常供应普通发票。双定额或月申报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
二、对既不提出困难申请,又不购置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票证分局从11月1日起停止供应普通发票。各分局必须在11月15日前向上述纳税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可按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局《关于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国税发[1997]65号)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2001年3月份前纳税人同时申报纳税申报表及抄报税卡。数据以申报表为主。抄报税卡的数据只作为参考数据。各分局必须逐户掌握纳税人两种申报方式的申报数据,并加以比较,于明年2月前将比较结果报送征管科。
二000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