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退还发票保证金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7年3月21日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含原海口市税务局、琼山市税务局)根据相关规定于1992年至1999年间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收取了一定金额的发票保证金。在取消发票保证金制度后,也已根据相关规定对纳税人已缴纳的保证金陆续进行退还,但截至目前仍有部分纳税人未申请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请尚未办理发票保证金退还手续的纳税人于2017年6月30日前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发票保证金收据》(收据遗失的可出具单位证明)、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到滨海办税服务厅核实办理发票保证金退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