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印花税自查工作的通告
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7号
全文有效
2016年11月25日
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防范税收违法风险,避免国家税款流失,我局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印花税纳税申报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海口市设立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单位,有书立、领受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纳税凭证的,应按照税法规定向我局申报缴纳印花税。为了做好印花税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经营性质的单位要认真核查本单位是否有签订应缴纳印花税的合同凭证行为,特别是涉及政府大宗采购项目、工程项目(包括保障性住房建设、“双创”工程和办公室改造装修工程)承包、办公场所财产租赁、车辆财产保险、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土地出让或受让等合同。医院等医疗机构要重点自查药品及医疗器械设备采购合同的申报纳税情况。
二、各企业单位要结合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投资情况,全面自查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货物购销、加工承揽、仓储保管、融资保险、工程勘察设计、土地房屋转让或受让以及股权转让等事项的应税合同。对营业账簿记载资金额注入或发生变化的,应核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项目金额是否已申报纳税或足额申报纳税。
三、如有上述印花税应税行为的单位,要自查是否已申报纳税或足额申报纳税,自查有应补缴税款的,应于2016年12月15日前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补缴相应的滞纳金。
2016年12月15日后,我局将组织开展印花税自查情况的专项检查,如发现未依法申报缴纳印花税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印花税纳税申报表请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办税下载区--表证单书下载--印花税纳税申报表)下载。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