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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地税函[2014]3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答复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涉税事项裁量问题的函

09-29 琼地税函[2014]3号 我要评论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答复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涉税事项裁量问题的函

琼地税函[2014]3号

全文有效

2014年1月2日

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暨海南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公司来函《关于请求客观公正裁量涉税事项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重新审核、裁量涉税的问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依法对贵公司实施税务检查,并对查处的违法事实依法做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的,非因法定原因并经法定程序不可撤销。因此,贵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解决。

  第一稽查局已分别于2013年3月15日、2012年9月11日向贵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截止目前贵公司仍未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期限。

  二、关于公正裁量处罚标准的问题

  贵公司对第一稽查局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对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进行了审查,已做出了维持第一稽查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综上,我局认为贵公司的请求理由不充分,应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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