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着装风纪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地税发[2013]157号
全文有效
2013年8月15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现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着装风纪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着装风纪整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省地税系统着装管理、规范着装行为,扎实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树立良好的税收执法形象,确保全省地税机关正确履行职责,促进地税事业科学发展。结合地税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面加强地税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着力解决当前地税干部队伍中、着装不整齐反映出的精神状态不佳、进取意识不强、服务意识淡薄等问题。
通过整治,进一步激励全系统干部职工增强自律意识,强化内部管理,规范着装行为,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改进工作作风和服务质量,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二、整治范围和主要对象
整治范围:地税系统全体税务工作人员,主要对象为基层地税工作人员。
三、整治重点
(一)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着装制服的、省局机关处室工作人员不按通知要求着装制服的。
(二)着装不规范的。如制服穿着不整洁适体,不扣好衣扣(包括风纪扣),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的;制服穿着不成套、制服和便服混穿、不同季节的制服混穿的;春秋装与夏装长袖衬衣配穿不系税务领带的;着夏服长袖衬衣时下摆不扎裤(裙)内而外露的;着春秋装时穿花格或色彩鲜艳的衫衣,衬衣领外翻的;帽子与衣服的穿戴不一致的;鞋子颜色式样(应穿黑色制式皮鞋或黑色皮鞋)与制服的搭配不协调的。
(三)不按规定佩带税务标志的。如税务标志佩带不完整清新、佩戴不端正的;着冬装、春秋装、夏装时硬、软肩章混戴的,帽徽佩戴不端正的。
(四)外出下企业执行检查等公务活动,不按要求戴帽的。
(五)仪容不严整、举止不端正的。如着装制服在公共场所不注意维护税务人员的形象,着装执行公务时,随意吃零食、吸烟、酗酒、勾肩搭背、嬉戏打闹的;在执行公务和工作时间之外,穿着税务制服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和其他活动场所的。
(六)精神萎靡,着装制服在公共场所不注意行为礼节而影响税务机关形象的。
(七)不爱护税务服装和标志的。如任意拆改服装的;随意将税务制服借予他人穿戴的;将税务制服和标志赠送他人或变卖的。
(八)上班时间不按规定挂牌上岗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不着制服,不作为整治重点。
1.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因执行特殊公务的;
2.身体有明显伤残不方便着装的;
3.女税务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明显变化的;
4.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有其他特殊情景而不须着装的。
四、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着装风纪整治工作从8月15日开始到年底结束。
(一)思想发动、学习动员。各单位要组织全体税务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着装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方案,认真学习党章、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央八项规定、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海南重要讲话,做好思想发动,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增强规范着装行为的自觉性。
(二)对照检查、查摆问题。每个单位、每个税务人员要联系本单位、本人的实际情况,认真对照本实施方案和《税务人员着装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认真查摆在着装风纪上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深刻自我剖析,研究改进措施,自我完善。
(三)整改提高,建立机制。每个单位和每个税务人员要对查摆出来的存在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措施,边学边改、边查边改、边整边改、立说立行,建立规范着装风纪的长效机制。
五、措施和要求
各单位必须从树立良好的地税机关税收执法形象的高度,深刻认识着装风纪整治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局党组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抓好着装风纪整治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局将把着装风纪整治工作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由省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直接组织和领导,负责对税务人员着装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局稽查局及第一至第五稽查局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加强对本单位税务人员着装管理工作。
(二)周密部署,统筹兼顾。要精心谋划,科学安排,把着装风纪整治工作与整治“庸、懒、散、奢、贪”问题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各项工作,做到两不误两促进。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抓好活动的深入开展,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着装风纪集中整治,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全省地税系统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局将把各单位着装上岗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省局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党风室等处室组成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全面检查,省局各督导组将加大日常督查力度,各单位更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着装上岗的税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同时扣当事人量化考核分5分?M次,单位年度考核分5分?M人次。检查组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备案,按季进行通报。
(四)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营造浓厚氛围,做到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激发税务人员规范着装的自觉性。要大力宣传各单位开展着装风纪整治工作的好的做法、成效和经验以及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以点带面,推动全系统着装风纪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着装风纪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着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系统着装管理,规范税务人员着装行为,树立良好的税收执法形象,确保税务机关履行职责,促进税收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障税务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便于纳税人识别和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从事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配发税务制服。
第三条 税务制服包括服装和标志。
(一)服装包括春秋服、冬服、夏服、防寒服、帽子、皮鞋。
(二)标志包括帽徽、领花、胸徽、肩章、纽扣、领带、腰带。
第二章 税务着装范围
第四条 税务系统直接从事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务稽查工作的国家正式人员:
(一)总局直接从事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
(二)省局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
(三)副省级局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日常检查的工作人员。
(四)市(地、盟、州)、县(区)局直接从事税收政策法规、税收征收、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
(五)税务分局、税务所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临时聘用、相对固定的从事税收征管、稽查的助征员,不列入着装范围,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发公用服。公用服标准:每人发税务制服一套,帽子一顶,同时配发胸章、帽徽,使用四年(不含胸章、帽徽)。
第六条 未列入着装范围的税务系统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税务公用服,用于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七条 税务着装人员离退休后不再配发税务制服。
第八条 税务着装人员在税务系统内调动的,应由调出单位办理着装有关手续;调离税务系统的应交回税务标志。
第三章 税务制服标准
第九条 税务制服和标志图案工艺标准、样卡、样服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下发。
第十条 供给标准。
(一)冬服:首次着装发两套。热区使用五年;温区使用四年;寒区使用三年。到期换发一套。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气候情况和穿着习惯改做春秋装样式。
(二)春秋服:首次着装发两套(女同志裤、裙各一套),使用三至四年,到期换发一套。
(三)夏服:包括长袖衬衣、短袖上衣、裤或裙(女同志裤、裙各一套)。首次着装发两套,使用两年,到期换发一套。
(四)防寒服:寒区、温区可根据本地区气候情况配发防寒服,使用年限四年以上,到期换发。
(五)帽子:春秋装和夏装分别配发帽子,每四年换发一顶。
(六)冬帽:每人配发一顶,使用期五年。寒区发棉布皮帽,温区发布面栽绒帽。面料颜色与冬装相同。
(七)领带:每两年换发黑色、红色领带各一条。
(八)标志。帽徽、领花、肩章、肩徽 分别随帽子和制服发放,到期以旧换新;胸章每人发一枚,到期以旧换新。税务标志丢失、损坏的,应向服装管理部门申请给予补发。
第十一条 气候区域以省级为单位进行划分:
寒区: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热区: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福建省。
其他地区为温区。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上述标准对本地区的气候区域作具体划分。
第十二条 税务制服面料、制作、标志的生产企业,必须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各地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标准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
第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将定期对税务制服定点生产厂家实行质量考核,按规定取消不合格企业的生产资格。
第四章 着装风纪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重视和加强对税务着装人员税容风纪的管理工作,着装风纪纳入公务员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各省级税务机关要成立着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落实税务着装规定,指导税容风纪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七条 税务着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着装风纪,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穿着税务制服。省(区)、市级以上税务机关从事稽查工作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着装。服装穿着要整洁适体,扣好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标志要完整清新,佩戴端正,保持良好的税收执法形象。
第十八条 税务人员着装要统一规范。服装必须成套穿着,不准制服、便服混穿,不准不同季节的制服混穿;春秋装要与夏装长袖衬衣配穿,系税务领带;帽子与衣服的穿戴要一致;鞋子颜色式样与衣服的搭配要协调;着冬装、春秋装时佩戴硬肩章,着夏装时佩戴软肩章,硬、软肩章不得混戴,帽徽佩戴要端正。
第十九条 税务人员在公共场所要自觉维护税务人员的形象和荣誉。着装执行公务时,不准吃零食、吸烟、酗酒;不准勾肩搭背、嬉戏打闹。除工作时间和执行公务外,严禁着税务制服。
第二十条 税务着装人员要爱护税务服装和标志,不准任意拆改服装、不准借给他人穿戴,不准赠送他人或变卖,旧税服由各省统一组织销毁。
第二十一条 为了着装整齐一致,各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气温变化情况,确定时间统一进行季节换装。
第五章 着装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税务机关要设置专门岗位负责税务着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着装管理工作由财务管理司负责。主要负责制定着装管理制度;编制税务制服技术标准;负责税务制服定需求提出等。
第二十四条 省(区)、市级税务局着装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税务制服发放;负责统一着装的宣传教育和税容风纪的检查监督;负责税务制服产品的质量监管。
第二十五条 地、州(市)、县级税务局着装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着装人员名册,办理税务制服的领发,检查本单位着装人员税容风纪。
第二十六条 建立着装管理年报制度。各省、区、市税务机关在每年二月底前,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包括制服制作、换发、费用支出、着装风纪、生产厂家、产品质量等情况,并提出当年需求计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