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地税发[2013]147号
全文有效
2013年8月2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为规范省内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省内汇总纳税企业)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和《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海南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预[2013]38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了《海南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为规范省内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省内汇总纳税企业)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和《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海南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预[2013]38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管理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在海南省内跨市县(含洋浦和先行试验区,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省内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预缴、汇算清缴管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执行。
三、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含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海南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预[2013]385号)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
四、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五、省内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报送的材料有:(1)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企业当期财务报表;(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4)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分支机构报送的材料有:(1)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2)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填写预缴申报表时,申报表第26行的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为50%,第27行涉及的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为0,第28行的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为50%。
六、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报送的材料有:(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年度财务报表;(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4)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5)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报送的材料有:(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2)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3)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4)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七、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原则上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对企业实施税务评估或检查,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配合。
八、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跨市县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的税务检查。其中,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的50%按照分摊比例分摊给各二级分支机构缴纳,各二级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的查补税款就地办理缴库,其余50%分摊给总机构办理缴库;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的50%就地办理缴库(不分摊给其他二级分支机构);其余50%分摊给总机构办理缴库。需要退还的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仍按有关管理办法办理审批退库手续。
除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实行跨市县分享外,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其他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不实行跨市县分享,按照规定的缴库程序就地缴库。
九、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2: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海南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预[2013]38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