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琼地税发[2013]111号
全文有效
2013年6月28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第5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切实履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职责,使省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琼府[2013]2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税总发[2013]49号),结合省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全面正确履行税务机关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服务、实干、创新、清廉的税务机关。
三、省局的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领导成员职责
四、省局领导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职,为民务实,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五、省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省局的工作。副局长、总会计师、纪检组长协助局长工作。
六、局长或其委托的局其他领导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省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局长、总会计师、纪检组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于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局长汇报;对于政策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局其他领导分管的工作,应同有关局领导协商。
八、局长出国或省外出差期间,由局长指定一名局其他领导主持日常工作。副局长、总会计师、纪检组长出国或省外出差期间,其分管的工作原则上应当由局长委托局其他领导代管。
九、省局各处室、省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省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省局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部责任,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并向局长和分管局领导报告工作。
省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的决策和省局党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工作职能
十、省局要按照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职能体系,全面正确履行工作职能,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
十一、参与税收立法,健全税收法律体系,规范税收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完善执法保障,加强税收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税收法治水平。
十二、围绕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完善税权设置要求,推进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建立健全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
十三、坚持依法征税,加强经济税收分析,提高税收收入质量,促进税收收入与经济协调增长,努力为政府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提供财力保障。
十四、优化纳税服务,创新服务方式,精简税务审批事项,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纳税人权益保护机制,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
十五、构建现代税收征管体系,明晰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深化专业化管理,强化税务稽查,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
十六、坚持以人为本,倾情带队。推进干部队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完善人才强税保障机制,努力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勤政廉洁、团结和谐的高素质专业化税务干部队伍。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八、根据经济社会和税收工作发展需要,适时提出制定或修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建议,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十九、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省政府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省政府制定规章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纳税人权益重大变化、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要严格合法性审查,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增加纳税人和其他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二十、严格税收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税收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按照省政府要求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增强税收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纳税人参与度,增强预见性、主动性和科学性。
二十二、省局负责拟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上报省政府的税收政策建议和重大决策,由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和决定。
二十三、研究决定重大税收工作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基层税务机关的应广泛听取意见,涉及重大纳税人权益和公众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加强重大决策执行跟踪与反馈,多渠道了解纳税人、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评估决策执行效果。
第六章 执行督查
二十四、省局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工作的力度,确保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的重大决策,省局各阶段的重点工作,以及省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要将重要事项督办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发挥在抓落实方面的组织、协调、牵头、综合作用,抓好催办查办、通报评价等工作。
二十五、督查工作要实事求是,讲求时效,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
二十六、省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省局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七、省局办公室要加强对省局各部门落实省局决定事项和省局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并定期通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各单位、各部门督办事项办理结果将作为年终量化考核的重要依据,根据量化考核办法予以奖励加分和惩戒减分。
对不重视督办工作,敷衍塞责,连续两次不按要求和时限报送的,或办理时间过长又不向办公室报告原因的,将予以专项通报批评。因有关部门的拖延,受到省领导和省委省政府批评,给省地税局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负责人本年度不能评为优秀公务员。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规范行政审批
二十八、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将减少行政审批作为职能转变的突破口,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严格事中事后监管,促使纳税人成为自主遵从税法的主体,提高税务机关管理科学化水平。
二十九、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公布相关申请材料,不得随意扩大审批范围或缩小审批权限。
对涉及行政裁量的行政审批权力要严格规范,进一步细化标准,限制行政裁量空间,增强透明度。
三十、实行行政许可审批集中办理制度,省局面向纳税人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其收费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均应进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办理。
在遵循法定审批原则下,创新行政审批方式,重点项目建立无障碍“绿色审批”通道。
第八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一、坚持公开透明,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税收执法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三十二、涉及纳税人权益、公共利益,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门户网站、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管理制度办法,除依照规定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要与政策解读同步起草、同步报审、同步发布。
第九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三、省局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省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四、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依法依纪查处并及时整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按规定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五、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办理工作,加强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税务行政行为,依法化解税务行政争议。
三十六、接受纳税人、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依法及时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应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七、重视人民群众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省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八、严格执行地税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各项规定,加强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
三十九、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督查督办和考核评估,完善内控机制,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税务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十章 会议制度
四十、省局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领导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一、局务会议参加人员为局领导和省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局其他领导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
(二)通报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省局年度工作和全局性重要工作;
(四)审议省局拟定的税收政策草案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等。
四十二、局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局领导、省局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局其他领导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重要决定、指示;
(二)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四十三、局领导专题会议由分管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其主要任务是专题研究、部署、协调和处理局领导分管工作事项。
四十四、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相关单位提出,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长确定。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局办公室负责。局领导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局领导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主办部门负责。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局长或其委托主持会议的局其他领导签发,局领导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四十五、局领导如不能出席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应向局长或召集会议的局其他领导请假;省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向办公室说明原因,由办公室汇总后向局长或召集会议的局其他领导报告。
四十六、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领导专题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列入督办范围,加强督促检查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四十七、地税系统工作会议分为全省性会议、专题会议和小型专题会议。全省性会议即年度全省地税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全年税收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即省局或省局机关各部门召开的专业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专项税收工作;小型专题会议由省局机关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处理专项工作。
四十八、地税系统工作会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省局办公室收集汇总省局各部门会议计划,统筹安排,按程序审批,严格按年度预算做好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全省性会议报省政府批准召开,专题会议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召开,小型专题会议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召开。提倡采用视频形式召开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市、县、区地税局,各直属稽查局(以下简称各单位)报送省局的公文,应当符合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局规范机关公文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除省局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各单位报送省局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单位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单位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局。
五十、各单位报送省局的公文,由省局办公室统一接收和登记,根据部门分工权限和来文的重要性提出明确的拟办意见后,呈局长、分管局领导阅示或直接交主办部门办理。
五十一、省局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公文处理效率,限时办理公文。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对公文内容有分歧并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由、依据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决定,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报局长、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五十二、以省局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税收规范性文件,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税收政策、征管权限、规章制度类的公文,外单位主办的联合行文和外单位来会签的公文等,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必须由局长签发。局长出差的,经请示后,可由主持工作的局其他领导签发。
以省局名义制发的平行文、下行文等,原则上由分管局领导签发,涉及局其他领导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局领导审核,并由局长签发。
以省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局领导签发或核报局长签发。
五十三、省局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果,遵守行文规则。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
五十四、省局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五、省局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局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在省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以个人名义发表涉及省局重大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报经同意。
五十六、省局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节假日值班制度。局长省外出差或休假等,按规定程序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副局长、总会计师、纪检组长省外出差或休假等,按规定程序报批。省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省外出差或休假等,应经局长批准;其他处级干部省外出差或休假等,应按规定程序报分管局领导批准;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出差或休假等,由所在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省局机关要加强考勤管理,考勤情况纳入公务员考核。双休日和节假日,安排局领导值班。
五十七、省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保密规定,依法依规履行保密责任,保证国家秘密和税务工作秘密安全。
五十八、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重大事项,省局各部门应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分管局领导应向局长报告,除情况危急外,一般不得越级报告。
省局各部门对突发性事件要做到即发即报,及时妥善处理;报告突发性事件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九、省局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省局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负责地按程序和时限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对推诿扯皮、拖延及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以及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省局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服从和执行上级工作安排,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省局机关要加强督查督办,督办结果纳入工作绩效管理,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
六十一、省局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省内外出差住宿一律不安排套房,坐飞机一律不安排坐头等舱,公务用车逐步换乘国产自主品牌汽车。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等活动。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禁用公款购买香烟、高档酒和礼品,严禁用公款相互请客、送礼;严禁以任何理由向下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转嫁接待费用;严格控制会务培训活动经费,严禁在高消费酒店和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和培训,严禁借召开会议和参加培训之机到风景名胜区公费旅游,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六十二、省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禁收受会员卡,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三、省局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不安排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打电子屏标语,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合影,不安排宴请。如需就餐,一律用自助餐或工作餐,有条件的地方安排在机关食堂就餐。
六十四、未按规定批准,省局领导及省局各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开业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省局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工作规则》(试行)(琼地税发[2012]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