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通知
琼地税函[2013]155号
全文有效
2013年3月25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夯实税收征管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非正常户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
(一)非正常户的认定标准
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二)非正常户的认定程序
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申报纳税期限届满次日进行催报,5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被责令限期改正的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派员进行实地核查。
对经过实地核查但查无下落、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查人员应当在进行调查后5个工作日内在税费征管信息系统内提交非正常户认定审批申请,通过审批后即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开展非正常户公告
各单位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公告格式见附件一)。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三、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
各单位对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应及时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格式见附件二),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四、开展非正常户清理工作
(一)各单位要在近期组织一次非正常户的全面清理,认真核实目前非正常户的真实状态,对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进行实地核查,切实保证非正常户信息的真实性。
(二)对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审批资料进行核查,保证审批程序的规范。
(三)各单位要将清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3年6月底前上报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附件1:非正常户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下列纳税人被列定为非正常户,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的使用。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序号 | 企业或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姓名 | 纳税人 识别号码 | 经营地址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附件2: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单位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序号 | 纳税人 名称 | 法定代表人 或 负责人姓名 | 税务 登记 证号 | 登记 注册 类型 | 注册地址 | 经营 地址 | 未缴销 发票名称及 字轨号码 | 非正常户 认定日期 | 税务 登记 日期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