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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地税函[2013]31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换版后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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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换版后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琼地税函[2013]31号

全文有效

2013年1月17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发票种类,强化机打票使用,压缩手工发票,合理使用定额发票,解决信息采集”的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地税发票换版后续工作,规范自印发票企业用票行为,现就加强发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手写发票

  按照《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国税发[2009]142号)提出的“在票种设置和实施方案方面,积极推广、扩大机打票使用范围(包括税控发票),限制和压缩手工票使用范围,条件成熟时取消手工票” 的要求,我省地税系统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印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写发票”,纳税人已领购的通用手写发票可使用至2013年6月30日。

  自2013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发票自印企业冠名手写发票的印制申请。符合条件的冠名发票自印企业可继续依法申请印制带有本单位名称(或相关标识)的定额发票或机打发票。

  二、取消大额定额发票

  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印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00元)”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有奖发票(100元)”,纳税人已领购的上述两种发票可使用至2013年12月31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要在纳税人自愿选择的原则下,积极鼓励引导纳税人安装使用网开发票系统,领购通用机打发票进行开具。

  三、冠名发票使用期限

  自印发票企业在申请印制冠名发票时应科学测算本单位预期发票使用量,合理控制发票印制数量,每次申请发票印制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半年发票使用量。

  2011年1月1日前申请印制的企业冠名发票使用期限截至2013年2月9日。

  四、其他事项

  (一)使用期限截止后,纳税人已领购未开具的发票(含冠名发票)要及时到税务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发票核销。

  (二)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要积极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及公告工作,正确引导纳税人尤其是自印票企业发票使用行为,督促自印票企业认真准确上报发票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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