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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地税发[2000]50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09-29 琼地税发[2000]50号 我要评论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0]50号

全文有效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财税字[1999]2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局《关于加强“九税二费”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120号),对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进行清理。凡未按规定输减免税报批手续的,限于2000年6月30日前补办,在规定期限未补办手续的,一律先行征税。今后土地增值税的减免要按规定及时办理。

       二、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由各直属地税局审批,报省地税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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