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海南  >  琼地税发[1999]31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店业企业出租房屋征税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1999]31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店业企业出租房屋征税问题的通知

09-29 琼地税发[1999]31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此文件废止有关房产税规定,其他条款继续保留。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店业企业出租房屋征税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1999]31号

已被修订

1999年1月20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租赁业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旅店业企业出租房屋属于租赁业,为公平税负,强化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现就旅店企业出租房屋征税问题通知如下:各类旅店业企业、凡将原有房屋、客房等出租(包括重新改造、装修后出租)给承租人作为经营使用或办公使用的、均属于旅店业企业出租房屋行为,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及相关房产税。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