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反馈《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海口地税函[2015]436号
全文有效
2015.11.13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单位的《关于征求<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意见的函》(海住建保[2015]413号)收悉。
经研究,根据我局的工作职能,将意见反馈如下:
建议将《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修改稿)第四章第二十条第(四)款“申请人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收入情况按上年度相关税收缴纳凭证为据,并采取由申请人自行申报、调查及公示等方法相结合进行核实。”修改为“申请人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收入情况以上年度相关税收缴纳凭证为参考,并采取由申请人自行申报、调查及公示等方法相结合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