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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公告

税乎网注——依据琼财税[2015]1213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有关资源税文件及相关规定的通知,本法规自2015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公告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失效

2011.2.16

       为促进石灰石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将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2元/吨调整为3元/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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