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通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12号
全文有效
2014-12-12
为规范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管理,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对我省地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类型、格式和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类型
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在办理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主管地税机关依据《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类型按下表进行鉴定:
财务会计制度类型 | 期限 | 财务会计报表名称 |
小企业会计准则 | 季报 | 《资产负债表》 |
《利润表》 | ||
《现金流量表》 | ||
年报 | 《资产负债表》 | |
《利润表》 | ||
《现金流量表》 | ||
一般企业会计准则 | 季报 | 《资产负债表》 |
《利润表》 | ||
《现金流量表》 | ||
年报 | 《资产负债表》 | |
《利润表》 | ||
《现金流量表》 | ||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 ||
银行类金融企业会计准则 | 季报 | 《资产负债表》 |
《利润表》 | ||
《现金流量表》 | ||
年报 | 《资产负债表》 | |
《利润表》 | ||
《现金流量表》 | ||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 ||
保险类金融企业会计准则 | 季报 | 《资产负债表》 |
《利润表》 | ||
《现金流量表》 | ||
年报 | 《资产负债表》 | |
《利润表》 | ||
《现金流量表》 | ||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 ||
证券类金融企业会计准则 | 季报 | 《资产负债表》 |
《利润表》 | ||
《现金流量表》 | ||
年报 | 《资产负债表》 | |
《利润表》 | ||
《现金流量表》 | ||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
网报纳税人可通过网报客户端平台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无需报送纸质资料;非网报纳税人须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样式可通过“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便捷服务”-“表单下载”栏目自行下载。
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纳税人应当依照主管地税机关鉴定的财务会计报表类型,按新的报表格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网报纳税人可通过网报客户端平台报送电子格式财务会计报表,无需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非网报纳税人可通过邮寄方式或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
修订后的财务会计报表样式可通过“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便捷服务”-“表单下载”栏目自行下载。
三、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
季度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为每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为每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
四、补报要求
未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进行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的纳税人,须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完成《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报送备案后,纳税人依照主管地税机关鉴定的财务会计报表类型,按新的财务会计报表格式,于2015年1月15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补充报送2013年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的,主管地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主管地税地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