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海南  >  琼国税函[2008]43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申报有关报表报送问题的补充通知

琼国税函[2008]43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申报有关报表报送问题的补充通知

09-29 琼国税函[2008]4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申报有关报表报送问题的补充通知

琼国税函[2008]43号

失效

2008-02-19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纳税申报有关报表报送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申报有关报表报送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函〔2008〕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第二条的规定,适用于除个体双定户以外的纳税人。

      32号文第三条的规定,适用于未取得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对取得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在使用网上申报方式报送涉税资料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可每半年报送一次,在半年终了后30日内,将前半年度各月份的纸质报表和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企业所得税、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申报表可每年报送一次,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前一年度各月份(季度)的纸质报表和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对原下发的各文件与32号文及本文不一致之处,请按32号文及本文规定执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