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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国税发[2007]200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我省涉税鉴证服务收费问题的函》的通知

09-29 琼国税发[2007]200号 我要评论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我省涉税鉴证服务收费问题的函》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7]200号

全文有效

2007-11-12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我省涉税鉴证服务收费问题的函》(琼发改收费函〔2007〕125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本省范围内,经海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实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承办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按本收费标准执行。

   二、涉税鉴证服务收费现在我省试行,为期1年。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加强管理,履行督导职能。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海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反馈。

  三、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实施后,凡与本收费标准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服务收费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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