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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地税发[2005]44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文昌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09-29 琼地税发[2005]44号 我要评论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文昌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5]44号

全文有效

2005.04.28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为了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社会公众纳税意识,进一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的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目前我省税收征管实际情况,经省局研究,决定在文昌进行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年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的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昌地方税务局试点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试行开具完税证明工作的意义由税务机关统一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是“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它不仅是税法的要求,也是衡量税务部门税收管理水平的标志,更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利的需要,其意义重大:一是可以将“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优化纳税服务、树立税务机关良好形象;二是可以贴近纳税人,满足纳税人实际需求,促进税法知识的普及,同时可以增强公众纳税意识,培养公民依法纳税的责任感;三是可以推动全员全额管理工作,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扣缴情况和纳税人纳税情况的交叉稽核和监管,从而提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四是可以为下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过渡奠定基础;五是可以为建立和完善全国征信体系打下基础。因此,文昌地方税务局务必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创造条件,确保税务机关试行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关于试行开具完税证明的范围

1、对实行了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和纳入重点管理的纳税人,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纳税人是否提出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均应根据系统内掌握的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汇总纳税人全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经核实后,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为每一个纳税人按其上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一张完税证明。具体来讲,参加试点的文昌局在扣缴义务人2004年度的明细申报全部结束后,要为纳税人开具2004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因出国、对外投资等原因需要完税证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证明。

3、纳税人向境外转移财产开具完税证明的管理按省局琼地税发[2005]30号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情形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工作,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完税证明的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我省根据实际需要分为邮寄式和直接送交式两种两联式凭证,邮寄式凭证(见附件一)用于开具后邮寄给纳税人的送达方式,直接送交式凭证(见附件二)用于开具后由纳税人自行领取、通过扣缴义务人送交纳税人或委托第三方送交纳税人等送达方式,式样附后。

《完税证明》中“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应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或计税期间。本年度征缴入库的往年查补税款或欠税,应分别填写“税款所属期”,或分别开具完税证明。

文昌局在开具《完税证明》时,请在开票人(签章)栏内打印开票人姓名后加注本直属局的机关代码(见附件三)。

(四)关于完税证明的送达

完税证明开具后,文昌局可通过扣缴义务人将其送达纳税人,也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邮寄、由纳税人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委托第三方送达等多种方式,确保完税证明准确、安全送达纳税人手中。

(五)关于完税证明的管理

1、《完税证明》不作为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但应比照《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32号)的要求严格管理。

2、在《税收票证用存年报表》中增加“6.完税证明”,原来的“其他各种票证”顺延。

3、《完税证明》由省局统一印制,文昌局根据实际需要领用。

(六)其他工作要求

1、文昌局在开具完税证明时,应认真核对纳税人所属期的纳税记录,据实开具,并严格纪律,做好纳税人纳税资料的保密工作。

2、对外要及时通过一定方式告知扣缴义务人,说明开展这项工作的意义和具体做法,对其明细申报、完税证明送达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应要求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款后,必须在发给个人的工资单等凭单上注明已扣缴的税款额,以便在今后取得完税证明时核对。

3、根据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资料及其他涉税信息,加快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的进度,按月存储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实现对同一纳税人收入纳税情况的“一户式”管理。纳税人个人收入档案要涵盖以下指标:姓名、纳税人序号、国籍或地区、职业、职务、个人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首次抵华日期(外籍人员)、有效联系方式(电子方式: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信函方式:工作单位地址、有效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支付收入单位、所得期间、所得项目、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完税证明字号、主管税务机关等。数据资料记录必须符合规定程序和权限,记录完成后不得随意变更、删改。

4、根据开具完税证明工作的要求和具体工作量,合理组织力量,解决必要设备和经费,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在试行工作过程中,要注意及时发现问题,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改进方法,并将试行工作情况及时向省局(所得税管理处)反馈。

5、要本着“积极认真落实、对外宣传低调”的原则,在开具完税证明工作完全运转顺畅之前,不要大张旗鼓地向社会宣传,以免造成工作被动;运转顺畅之后,重点围绕优化纳税服务、推广全员明细申报工作进行宣传。

二、其他直属局要做好下一步全面推广工作的准备各直属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我省地税系统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现状,省局将在总结文昌局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在海口、三亚、洋浦直属局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办法,进而在全省全面推广。为此,其他各直属局要参照试点单位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做好开展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广大税务干部要充分认识做好开具完税证明工作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的全员全额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扣缴义务人的明细申报情况,为今后全面推行此项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附件:1、邮寄式凭证(略)

2、直接送交式凭证(略)

3、海南省地税机关代码表

附件三:

海南省地税机关代码表

机关代码 机关名称

2460001 五指山地方税务局

2460002 琼海地方税务局

2460003 儋州地方税务局

2460005 文昌地方税务局

2460006 万宁地方税务局

2460007 东方地方税务局

2460025 定安地方税务局

2460026 屯昌地方税务局

2460027 澄迈地方税务局

2460028 临高地方税务局

2460030 白沙地方税务局

2460031 昌江地方税务局

2460033 乐东地方税务局

2460034 陵水地方税务局

2460035 保亭地方税务局

2460036 琼中地方税务局

2460040 洋浦地方税务局

2460100 海口地方税务局

2460200 三亚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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