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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地税函〔2012〕88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09-29 琼地税函〔2012〕88号 我要评论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函〔2012〕88号

现行有效

2012.03.08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海口地税发〔2012〕21号)及其补充说明收悉,对免征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条件的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两个条件:一是“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所转让住房的自用时间达5年以上;二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在转让时仅拥有一套住房。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凡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均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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