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的通知
儋州地税发[2011]33号
全文有效
2011.04.19
各税务分局:
为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地税函〔2011〕128号)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对象、内容
(一)申报对象:凡在我市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会团体、驻华机构等,均应按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二)申报内容: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也不论其取得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都应在代扣税款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三)申报管理: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的要求进行申报,凡因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申报和报送明细资料不符合要求而引起的问题,由扣缴义务人负责。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扣缴义务人进行汇总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近期目标
充分利用我市大集中征管系统平台,通过个人所得税管理软件的应用,务必在2011年第二季度末前,把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覆盖到全部扣缴单位。
三、确保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质量
(一)要认真落实《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要求扣缴义务人切实履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审核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表,把好个人所得税管理的第一关。
(二)要优化对扣缴义务人的服务,为其通过大集中征管系统履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提供必要帮助。如及时传达解释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工作要求,建立基础信息的采集、变更、纠错、维护机制等。
(三)各税务分局要充分借助省市级大集中征管系统并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动态化管理扣缴义务人,建立健全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定期评估和检查机制。特别是当地高收入行业、人均扣缴税款明显低于同行业水平、代扣代缴零申报户等单位,应作为评估和检查的重点。认真分析其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关注其有关银行账户、往来款项、职工福利等信息,督促其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增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准确度。评估和检查频率不少于半年一次,检查形式可采取全面检查、特定检查、抽样检查,检查面不得低于20%。
(四)各税务分局要高度重视,应尽快成立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工作申报评估、检查领导小组,按照省局和市局的工作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指定专人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内达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会团体、驻华机构等进行评估、检查及宣传指导工作。
各税务分局要对上半年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进行总结,内容主要包括(1)所管辖区域内的所有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义务人的户数,并细分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2)扣缴个人所得税在50万元(以2010年度为基数)以上的户数,并细分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3)已实行或未实行的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户数。(4)上半年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的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工作的开展及建议等。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上报市局(FTP:市局所得税科/个税全员全额申报),市局将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