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对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与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的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11.13
尊敬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如纳税人未按期办理上述事项,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可以进行罚款。经统计,目前尚有部分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以上备案、报告事项,为避免纳税人短期内大量至办税服务厅办理上述业务,造成拥堵,我局决定对在2019年3月31日前补充办理的不予行政处罚。请未办理上述业务的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有序办理。
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报送资料: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2、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用于查验,报送条件:使用计算机记账的提供);3、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报送资料: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用于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