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湖南  >  湘地税函[1998]58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8]58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湘地税函[1998]58号 我要评论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8]58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和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规定为每月800元,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