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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税字[1997]312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湘潭电机力源模具有限公司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09-29 湘财税字[1997]312号 我要评论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湘潭电机力源模具有限公司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湘财税字[1997]312号

全文有效

湘潭市财政局、国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7]115号)精神,现对湘谭电机力源模具有限公司的模具产品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该厂1997年底以前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该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执行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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