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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关于联合开展“送政策 保主体 促成长”服务小微出口企业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关于联合开展“送政策 保主体 促成长”服务小微出口企业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

全文有效

2021.8.16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决策部署,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助力我省外贸出口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信保”)决定联合开展“送政策、保主体、促成长”服务小微出口企业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本次专项行动的服务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出口企业:

(一)在湖南省境内注册、具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且自主报关出口;

(二)2019年有自营出口实绩且出口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万美元);

(三)合规经营、依法纳税,无偷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二、主要内容

(一)推送“出口退税+出口信保”政策礼包。各级税务机关对小微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加速一、二类出口企业退税办理进度,减轻小微出口企业资金压力。湖南信保根据《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关于开展小微出口企业“单一窗口+出口信保”试点工作的通知》(湘商财〔2021〕27号)搭建全省小微统保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出口企业提供政策性保单、海外资信共享和融资配套三项服务,帮助小微出口企业抵御出口收汇风险、掌握海外风险信息及配套解决应收账款融资问题。

(二)指导小微出口企业防范出口退税风险。省税务局整理出口企业在外贸经营、出口退税过程中容易发生的风险,制作《小微出口企业退税风险防范温馨提示》(附件1),通过电子税务局、出口企业微信群等精准推送给小微出口企业。各地税务机关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提高小微出口企业出口退税风险防范能力。

(三)积极培育“小巨人”企业。根据各地小微企业发展情况,确定一批“小巨人”企业。联合开展走访活动,制定联合培育计划,为“小巨人”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积极支持“小巨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四)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建立税务和信保的联系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共建小微出口企业服务平台,共享小微出口企业联系方式,对于涉嫌骗取出口退税和骗取政策性保险行为的信息要及时沟通。对共享信息的提供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注意保密。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此次“送政策、保主体、促成长”专项活动是我省推出的惠民惠企重要举措,也是党史学习教育活动“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在外贸出口领域中的实践,各级税务机关要与湖南信保精诚合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政策宣传,积极推进专项活动。根据《湖南信保各区域负责人联系方式》(见附件2),各级税务机关与湖南信保要共同做好政策宣讲、“小巨人”企业走访等工作,主动联系辖区内小微出口企业,按照“积极引导、企业自愿”的原则,将“出口退税+出口信保”等政策礼包及时送达相关企业。

(三)优化信保服务,规范操作流程。湖南信保要组建专业的服务团队,设立咨询热线,通过自媒体、邮件等形式发布产品介绍、保单功能、理赔流程、风险预警和其他服务信息,提升服务质量,简化操作流程。参加“单一窗口+出口信保”的小微出口企业,根据实际出口需求办理手续,认真填报相关信息,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并对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附件:

1.小微出口企业退税风险防范温馨提示

2.湖南信保各市州负责人联系方式

附件1

小微出口企业退税风险防范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帮助您提高风险意识,防范出口退税风险,我们对出口及退(免)税申报过程中的常见风险点进行归集,并向您提示:

一、货物出口风险防范

(一)合同签订环节。签订真实、合法的贸易合同,包括出口贸易和国内采购合同。一是不得从事“假自营、真代理”出口业务。代理出口的,应由委托方申请退税并承担相应责任。代办退税的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环节填入“代办”字样。二是不得从事“四自三不见”出口业务。即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进行的出口业务。三是可通过中信保对合作外商信用情况进行评估,降低贸易风险。

(二)出口报关环节。一是不得买卖出口报关单信息,通过报关行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二是准确申报出口商品类别,出口货物真实情况与报关单载明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单价应当相符。不得将低退税率产品申报为高退税率产品,不得将不退税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三是应当按规定取得真实的出口运输原始单据,包括海运提单。

(三)出口收汇环节。原则上付汇方为合同中明确的付汇对象,如果存在由第三方付汇的真实情况,应当将有关协议、说明备查。为避免汇率波动带来损失,在合同签订时,可以约定使用跨境支付人民币(非境内支付人民币)结算,不影响出口退税办理。对进口国有外汇管制的,可以采取“易货贸易”模式出口,不影响出口退税办理。发生不能收汇情况的,按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并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四)单证备案环节。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一是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二是出口货物装货单;三是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不得篡改备案单证,如果发现出口单证涉嫌造假的,应主动改正,并交回已退税款。

二、货物购进风险防范

(一)取得发票环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不得篡改货物名称、规格型号等信息。

(二)货物运输环节。保留收货、发货的运输原始单据备查。

(三)货款支付环节。通过银行支付有关货款。

(四)货物生产环节。投入与产出匹配,生产设备与生产货物匹配,生产与销售情况匹配。

三、财务核算风险防范

(一)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

(二)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一般要求:货物出入库有凭证、各项费用支出按规定取得发票,货物运输取得原始单据等等。

(三)出口货物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申报出口退税。

以上提示不作为税务执法依据,以上提示均是简要述及,如有表述不全的或有误的,请以国家有关政策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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