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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税局函[1996]163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09-29 湘国税局函[1996]163号 我要评论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湘国税局函[1996]163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1月8日

  最近,有些地方反映了一些普通发票换版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为便于管理,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现将普通发票换版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加十万元面额的“湖南省市(县)裁剪发票”,序号为“22”。其发票规格、票面内容、发票联次及各联版面印色和使用范围仍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样本》(以下简称《样本》)中“裁剪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加百万元z额的“湖南省市(县)货物销售发票”,序号为“23”。其发票的印制管理与《样本》中的“货物销售发票”规定相同。

  百万元面额的“货物销售发票”只限于生产或销售大型成套产品、且每套(台)产品在百万元以上的工商企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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