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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地税函[2004]42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09-29 湘地税函[2004]42号 我要评论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2004]42号

全文有效

你局《关于发票专用章 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发票专用章”式样和使用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因此,你局应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启用发票专用章 和发票领购簿的通知》(湘地税发[1999]23号)规定,做好本地区发票专用章 的管理工作,不由市公安部门管理刻制新型编码防伪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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