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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税函[2004]44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09-29 湘国税函[2004]44号 我要评论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4]44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应一律免征增值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搞任何形式的变通。

      二、“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现行《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擅自变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

      四、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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