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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政通[2003]6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税收征收管理的通告

09-29 益政通[2003]6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车辆税收委托代征的通告》 (益政通[2009]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税收征收管理的通告

益政通[2003]6号

失效

2003年6月16日

  为切实加强车辆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除市公汽公司、市汽运公司所属车辆和各类农用车辆外、车籍在资阳区、赫山区、朝阳开发区的车辆应缴纳的各项税收,由市地税局委托公安交警支队代征。

  二、由市公安交警支队代征税收车辆业主,须在法定期限内持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及相关纳税记录资料等,到市地税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办税办税服务厅(暂设市地税局5楼)或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检测站办税窗口纳税事宜。出租车应缴纳的各项税款由出租车公司按月申报、缴纳;其他营运车辆,按年分1至2次缴清,非营运车辆按年一次缴清。

  三、严厉打击偷税抗税行为,对不办理税务登记证和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由地税机关依法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抗税的,除由地税机关追缴税、滞纳金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缴纳税款的车辆,有关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四、本通告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益阳中心城区车辆税收实行代征的通告》(益政通[200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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